教师因公出国报销
文件依据:《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津理工国交[2016]82号)
1、 教师因公出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赴国外进行校际间交流活动的,需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津理工国交[2016]82号)。
2、教师因公出国报销环节需准备的材料:天津市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国际会议邀请函、《天津理工大学公派出访申请表》(见附表一)(提供表样)。
出国机票需经政府采购。如果在财政局“政采网”上无中国至出国地的航班,或出行时间限制没有合适的航班,可以截屏留作凭据,可以允许在其他网站或航空公司网点购买。
机票和国外住宿票据如果是外币发票,需国交处审核盖章确定,翻译成中文含义及开票日人民币兑换汇率,并出具《公派出国费用审核用表》(见附表二)(提供表样)。
财务审核人员审核票据,并依据《公派出国费用审核用表》中核定的额度报销飞机票、住宿,按天核算伙食补助和公杂费,除此之外不再报销其他费用。
3、教师或学生长期(三个月以上)出国,需提供出国申请文件,先到国交处审核,由国交处出具《出国(境)研修资助证明》(见附件三),财务审核人员按每月补助标准核算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