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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元/人年) |
依据文号 |
备注 |
一、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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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使用服务费 |
高校按照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所必需的计算机上机、上网外,为学生非教学任务提供互联网服务的,采取计时方式或按流量收取网络使用服务费。 |
津教委[2015]39号 |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取。 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不得收取费用。 |
资料复印、打印及制作费 |
高校为学生提供资料复印或加工制作磁盘、光盘等,收取复印、打印及制作服务费。 |
津教委[2015]39号 |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取。 |
乐器租赁费 |
有音乐专业的院校向专业课教学大纲课程安排以外自愿租用乐器进行练习的学生,可以收取乐器租赁费。 |
津教委[2015]39号 |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取。中等职业学校可参照执行。 |
图书借阅延期归还费 |
高校对学生向图书馆借阅图书超过规定期限归还的,可收取图书借阅延期归还费。 |
津教委[2015]39号 |
由学校自行确定。 |
洗衣洗浴费 |
高校为方便学生生活提供公共浴室、自助洗衣服务的,可收取服务费。 |
津教委[2015]39号 |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收取。 |
二、代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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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费 |
高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可按学期预收教材费或于发放教材后向学生据实收取。 |
津教委[2015]39号 |
采取预收教材费方式的,在学期末必须及时与学生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据实结算。 |
超定额水电费 |
在保证学生正常生活和节约的前提下,学校可对学生宿舍用电、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过定额的部分可按标准收取费用。由学校按照每生每月不低于6度电的原则自行确定用电定额;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学校,在单独计量的前提下,自来水在每生每月不低于3吨水的基础上,自行确定用水额度;学生用开水,在每生每月不低于180升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开水定额。 |
津教委[2015]39号 |
超定额用电按国家规定的居民电价收取;自来水超定额部分按规定价格收取;开水超定额部分按成本补偿原则收取。 |
补办卡证工本费 |
高校为方便在校生学习及生活管理,向学生发放的学生证、借书证、校园卡等证、卡,因丢失、人为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时,学校可向申请人收取补办卡证工本费。 |
津教委[2015]39号 |
首次为学生办理证、卡不得收费。 |
公寓用品费 |
高校为新生提供公寓用品收取的费用。 |
津教委[2015]39号 |
高校为学生提供公寓用品,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要求统一配备,按实际进价收取。 |
特殊专业服装费 |
公安、医学、警校、民航等特殊专业高校需为学生统一服装的,可根据需要为学生统一代购。 |
津教委[2015]39号 |
按实际进价收取。 |
考试报名及考务费 |
有关职能部门或委托高校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如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可由学校代收代缴报名和考务费。 |
津教委[2015]39号 |
收费标准按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
高校受职能部门委托统一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
津教委[2015]39号 |
收费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