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文件
津理工财务〔2016〕2号
天津理工大学关于
印发《代管款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天津理工大学代管款项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9日第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2016 年5 月23 日
天津理工大学代管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代管款项的管理,规范代管款项收支行为,建立良好的财务运行秩序,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代管款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教委财〔2015〕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管款项”的核算范围。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所有权不属于学校的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各类专业协会(学会)会费,以及受考试院委托,代发的四、六级监考费、高自考阅卷费等。
凡属利用学校各类资源提供对外服务收入、科研收入、联合办班收入等创收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不得以代管款项核算。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并委托财务部门代为核算的党费、团费,财务部门应设置账套单独核算管理,不列入“代管款项”科目。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是代管款项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各项经济业务的核算,并在会计账务中真实反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规章制度及财务规定,严格监督各项代管款项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不得因其所有权不属于学校而放松管理。
第四条 代管款项业务的申请。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管理的代管项目均应由委托单位提供法人证书、收费许可、委托财务管理的委托书,并明确经费使用审批人和经费开支管理办法,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同意,特殊情况需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可列入“代管款项”科目管理核算。
学校应严格管理接受委托代管款项的审批,不应接受与学校事务无关的代管款项业务。
第五条 代管款项的收支。校内单位必须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明确负责人审批权限,指定本单位专人办理款项收支手续。收取的款项要及时入账;支出的款项内容要符合财务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从中开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受考试院委托,代发的四、六级监考费、高自考阅卷费,学校应留存考试院出具的委托发放劳务费用的委托书,通过代发劳务费的方式发放。
第六条 代管款项的对账。有代管款项的各单位应每年与学校财务处就收入、支出、暂付款、结余金额等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按会计程序进行更正。
第七条代管款项的清算。代管账款项结束后,由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财务处应进行账务清理结算,余款转入委托单位法定基本账户。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 16 年 5 月23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