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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理工大学关于印发《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05-31 16:13  


 

                   津理工国资〔201721

 

天津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天津理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1130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2017124

 

 

 

天津理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招标采购的管理与监督,进一步规范采购程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相关制度,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需进行招标管理的项目,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各类仪器设备、原材料、燃料、产品、图书、系统软件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三条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部门)招标采购项目,必须通过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审批,待经费来源落实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管理,项目负责人提前提交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凡达到规定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学校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上级财政拨款、专项科研经费(横向经费合同有约定除外)、自筹资金、捐赠资金等其他经费,经批准采购的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依据经费来源渠道,财政性资金划分为竞争性科研经费和其它经费两类(由财务处和科技处界定)。

第九条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学校国有资产及校园经济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统一管理招标采购工作。招标采购管理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解读政策法规,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二)审核各单位(部门)的采购需求,汇总上报采购计划;

(三)根据采购的项目、金额、经费来源等,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平台、自主采购等);

(四)审定招标文件、协助签订中标合同;

(五)对各单位(部门)的招标采购合同进行备案;

(六)按上级要求汇总采购数据,统计填报政府采购信息;

(七)组织成立校内评标小组,成员由国资处、审计处、财务处以及相关领域专家、用户代表等组成。

基建处负责学校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并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建立招标采购工作监督机制。学校设立招标工作监督小组,监督组由监察室、财务处、审计处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监察室负责对招标采购整个环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受理有关投诉;财务处负责落实项目预算和资金到位的情况;审计处负责相关项目的预算、过程和结算审计。

第十二条学校对招标采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后勤处负责学校各类房屋建筑的维修改造项目;保卫处负责全校安防设施项目;信息技术研究所负责全校计算机网络工程和大型管理信息系统项目。

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的性质,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组织并做好校内各单位项目的考察、论证、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审定各单位(部门)编制的设计方案、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

(三)组织项目合同的审查与签订,监督合同执行;

(四)组织项目验收,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范业务流程。

第三章 招标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我校招标采购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

(二)用于行政办公和管理工作的仪器设备;

(三)用于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的各类软件;

(四)用于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的各类家具;

(五)用于全校的土木维修工程和小型建筑、安装工程;

(六)用于全校各类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凡属于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五条凡属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电子商城、自主竞价等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平台实施的项目,均须按照文件要求在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平台上实施采购。

第十六条属于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或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平台所列品目外,在下列采购限额标准内的项目,可实施自主采购。自主采购必须坚持充分调研、价格合理、质优快捷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使用其它经费实施采购须经过单位(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一)限额标准

1.货物、服务类:

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限额标准:小于20万元;使用其它经费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小于5万元;

2.工程类: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和其它经费限额标准:小于10万元。

(二)自主采购管理

1.凡单项1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均须签订采购合同;

2.自主采购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单项1万元(含)以上的自主采购项目,单位(部门)或项目负责人须填写《自主采购备案表》报国资处备案并完成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3.报销时须注明“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平台无此商品”字样;

4.对于自主采购项目,申购单位(部门)或项目负责人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委托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5.对于自主采购项目,本着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单位(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应做好采购相关资料档案的保存(包括自主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情况、成交单位的确定依据、供货协议或合同、验收情况等),随时准备接受上级部门检查。

第十七条凡采购限额达到下列标准的项目,或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其中属于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平台项目,须根据文件要求在该平台实施采购。

1.货物、服务类:

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限额标准:20万元(含)以上;使用其它经费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5万(含)以上;

2.工程类:

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和其它经费限额标准:10万元(含)以上。

第十八条工程类项目实行审批制度。按照项目类别,各申购单位(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国资处提交采购计划。

第十九条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实行审计制度。对预算1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申购单位(部门)报送审计处履行审计程序(其中使用竞争性科研经费列支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对于集采目录以外,且在学校内部规定自主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在特殊情况下经校领导批准,可由校内评标小组实施采购。

第二十一条对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申请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招标采购。申购单位(部门)需将采购需求说明、单一来源理由、“唯一性论证意见”(附论证专家相关信息)及校长办公会批准的会议纪要等材料提交至国资处。经公示无异议后,国资处将相关材料上报市教委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资处负责组织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项目负责人对合同内容、项目清单等内容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报国资处履行学校合同审签手续。

第二十三条自主采购的项目,须由学校统一审签合同。依据经费类别,属于竞争性科研经费支出的项目,由科技处签订合同;属于其它经费支出的项目,由国资处核准、报学校审签合同。单位(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涉及归口管理的项目申签合同用章,须经申购单位(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联合会签。

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执行由国资处负责监管,项目管理单位(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并依据合同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验收。自主采购项目由相关负责人自行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单位(部门)或供应商中一方出现违反合同行为,另一方须将违约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国资处,由国资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第二十六条对于已验收合格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管理单位(部门)须按照学校账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固手续,做到合同清单与资产账目、实物相符。

第五章 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对申购属于固定资产的货物类项目和需要委托招标的服务、工程类项目,申购单位(部门)或项目负责人须事先在国资处的采购管理平台提交采购计划,国资处依照额度确定相应采购方式,分类实施采购。需要委托招标的项目单位一般应在开标前45天提报采购计划。

对于使用其它经费采购的单项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提供书面立项申请及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第二十八条国资处招标采购项目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审查、受理采购申请,确定采购方式;

(二)按照要求上报采购计划;

(三)待计划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招标工作;

(四)配合项目单位(部门)审定招标文件;

(五)完成项目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六)审查合同并负责合同备案;

(七)招标采购项目的销账与报账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管理单位(部门)配合国资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条学校所有招标采购项目,财务处应根据采购合同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付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招标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招标工作监督小组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对重大的招标项目确需组织考察竞标单位时,须合理紧凑安排考察日程,不得参加与考察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

第三十三条国资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招标采购的执行程序,规范招标流程,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参与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依法依规予以追责;情节严重并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或业务谈判,徇私舞弊,干扰采购工作正常秩序的;

(二)与投标者或供货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三)不认真履职,购进的货物属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的;

(四)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贵重礼品、回扣或各种形式的好处费而不上缴的。

第三十六条采购单位(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国资处上报监察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执行本《办法》,违规自行采购或先购置后申报的;

(二)参与采购工作过程中,为了个人利益而干扰执行采购的;

(三)不按时验收货物,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验收把关不严,错过索赔期再发现仪器设备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指标,并且无法弥补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的事宜或上级主管部门对采购限额、范围、方式做出调整时,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理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津理工国资〔201616号),同时废止。

 

 

 

 

 

 

 

 

 

 

 

 

天津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1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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