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文件
津理工财务〔2015〕5号
天津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天津理工大学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5月14日第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2015年5月14日
天津理工大学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内控机制,切实落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的要求,根据《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津政发〔2007〕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教委财[2011]81号)以及《市教委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津教委财〔2012〕81号)文件精神,按照上级推行公务卡结算的统一部署,结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是指由银行卡发卡机构面向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用于单位公务报销及职工个人消费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公务卡按照发行对象可以分为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
单位卡由学校指定的财务人员持有,具有转账结算功能,用于与个人卡之间的资金转账结算,不能取现,不能消费,不能透支使用。
个人卡由学校职工持有,用于应由学校报销的支出和个人消费支出,具有贷记卡透支消费、循环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根据职工个人需要,可以将个人卡与个人借记卡结合使用,但个人卡不能办理附属卡。
第四条 个人卡的领用只限于学校在职职工,临时工及外聘人员如发生公务支出,可临时使用借记卡结算。
第五条 按照市政府和财政部门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要求,对原使用现金支付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属于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范围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其他非现金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保留转账结算方式。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消费地在国内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消费地在国内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低于200元的公务支出,但不得化整为零,虚假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需经手人说明原因,部门领导签字,并报财务处批准。
第二章公务卡使用
第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基本程序:学校职工因公出差、采购时,根据银行卡受理条件,先用个人卡支付后,依据相关凭证到财务处按规定进行报销。报销时,由财务人员通过单位财务转账POS机具或网上银行完成单位卡与个人卡间的资金转账结算。个人卡发生的个人消费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归还,不列入学校报销范围。
第七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下,学校原财务审批、报账程序不变。职工报销时,除应提供消费发票外,还应提供刷卡消费POS机凭条,财务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将报销资金由单位卡转入个人卡。对无法提供刷卡消费POS 机凭条的,一律视同使用现金结算。报销时需经手人说明原因,部门领导签字,并报财务处批准。
凡属于“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一般应当使用个人卡结算。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原则上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
持卡人信用消费额度以银行审批限额为准,并在免息还款期限内还款。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个人卡透支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财务处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利息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如因公务卡消费票据不合格等情况,财务处将不予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应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先行偿还相应款项。
第八条 根据公务卡结算要求,学校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若出现预计因公支出超过信用额度或结算天数超过透支免息期等特殊情况,借款人可按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后,由财务人员将借款资金由单位卡转到个人卡上。报销时,个人卡上预借款项未能全部使用,可由个人卡转回单位卡,或由报销人直接归还现金。经借款人签字确认的转账POS机具凭条,作为财务处登记入账依据,借款人报销时一并结算。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三章公务卡管理
第十条 单位卡由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持有、保管和使用。该人员调动或离职时,财务处必须及时变更密码或重新办理单位卡。单位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按照发卡机构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
采用网上银行系统办理转账结算业务的,需按规定办理网上认证手续和IC卡,并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网上银行系统的用户名和口令由财务处出纳人员或指定专人设定和掌握,并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个人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密码由职工自行设定,个人妥善保管。遗失后职工本人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挂失,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个人卡开立时,到财务处领取公务卡申请表,如实填写后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至财务处,由财务处交至银行办理。个人卡遗失或损毁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个人卡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利用公务卡从事套取发卡机构现金或洗钱等非法活动。对恶意透支、透支免息期内还款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等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个人卡持卡人遇调动、辞职、退休等情况,应按学校要求清理个人卡项下债权债务。
职工因退休、辞职、开除等原因不再是我校职工时,我校财务处将书面通知公务卡发卡行,由发卡行根据职工用卡情况作出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财政局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资质范围,确定发卡行为农业银行(我校单位公务卡在农业银行),公务卡标识“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公务卡”,统一“628”BIN号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卡的办理、使用、监督、核算由财务处负责,财务处应建立对公务卡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公务卡结算的日常管理及账务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表
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
序号 |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码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注 |
类 |
款 |
1 |
302 |
01 |
办公费 |
反映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2 |
02 |
印刷费 |
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3 |
03 |
咨询费 |
反映单位的咨询方面的支出。 |
4 |
04 |
手续费 |
反映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
5 |
05 |
水费 |
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等支出。 |
6 |
06 |
电费 |
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
7 |
07 |
邮电费 |
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
8 |
09 |
物业管理费 |
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9 |
11 |
差旅费 |
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
10 |
13 |
维修(护)费 |
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
11 |
14 |
租赁费 |
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
12 |
15 |
会议费 |
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3 |
16 |
培训费 |
反映各类培训支出。 |
14 |
17 |
公务接待费 |
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
15 |
18 |
专用材料费 |
反映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
16 |
31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反映公车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
17 |
39 |
其他交通费用 |
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用等。 |
天津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5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