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津 理 工 大 学 文 件
津理工财务〔2017〕29号
关于调整专家讲课费标准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津财规[2017]5号)有关规定,对我校原《专家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管理办法》(津理工财务〔2016〕3号)文件中专家讲课费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本通知所指专家讲课费是根据会议、培训等的需要,聘请相关专家进行的短期、临时性授课费用支出。
1、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专家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市内交通费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费按照会议费相关标准报销,原则上由举办单位承担。
3、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专家,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审批,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讲课费标准的20%。
2017年11月22日
天津理工大学财务处 2017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