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理工大学文件
津理工校〔2016〕22号
天津理工大学关于印发《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天津理工大学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6年11月10日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2016年11月17日
天津理工大学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大力推进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管理办法》(教办厅〔2013〕8号)、《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3〕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涉及公务接待产生的费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确需开支的费用,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会议室租金及其他费用。
公务接待对象的范围包括:来学校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出席会议的各级领导、嘉宾;参加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会议专家及来宾;参加学校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及检查、验收、评估等活动专家及来宾;各兄弟院校或其他单位因公来访人员等。
第三条公务接待工作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以利于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工作用餐为确因工作需要,从本单位、本部门允许列支餐费的经费项目报销的用餐事项。
第二章审批与开支标准
第五条严格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审批控制。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审批和费用报销制度。
(一)各单位在初步确定接待任务的基础上,须填写《天津理工大学公务接待方案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报拟列支项目主管职能处室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统筹接待,对无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对于各学院和直属单位拟从自有资金或横向科研经费项目列支的公务接待方案,可由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直接审批。
(二)各单位在初步确定工作用餐方案的基础上,须填写《天津理工大学工作用餐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校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工作用餐,须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各学院工作用餐,可由单位负责人直接审批;拟从横向科研经费项目列支的工作用餐,可由该项目负责人直接审批。
第六条公务接待活动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见附件3),并由经费列支项目负责人依据已批准的《天津理工大学公务接待方案申请审批表》审批,实际公务接待总金额不得超过方案审批预算总金额。
第七条公务接待要与差旅费、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效衔接。凡是被接待人能够通过差旅费和会议费解决的费用,由被接待人自理,公务接待费中不得重复开支。
第八条接待对象的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校内酒店,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院士及国内知名专家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九条公务接待和工作用餐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用餐。
(一)公务接待正餐人均不得超过60元,早餐人均不得超过20元。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提供宴请一次,人均不得超过120元,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二)工作用餐正餐人均不得超过30元,早餐人均不得超过10元。
(三)公务接待和工作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一般应当安排在校内餐厅。
第十条公务接待中确需接待单位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各接待单位自行联系安排接送车辆,校长办公室视接待情况统筹协调。
第十一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私客公待,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学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章预算管理和费用报销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和工作用餐费一般应全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细化支出,原则上不再临时安排公务接待经费。各单位根据接待业务的具体内容确定支出项目。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支出总额。禁止在公务接待费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函、方案申请审批表、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等。工作用餐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申请审批表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等。财务处按规定严格审核合格后方可报销。对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费结算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公开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公务接待信息应在本单位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对公务接待的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审核,监察室、审计处加强对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五)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六)公务接待管理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建立专项审计机制。审计处负责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进行专项审计,并加强对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在公务接待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接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报、审批公务接待计划的;
(二)以虚假、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四)转嫁、摊派公务接待费的;
(五)违规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外事接待工作按照国家、天津市及学校外宾接待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天津理工大学公务接待方案申请审批表
2.天津理工大学工作用餐申请审批表
3.天津理工大学公务接待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