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津 理 工 大 学 文 件
津理工财务〔2017〕28号
关于调整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津财规[2017]4号)及《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教〔2016〕71号)的有关规定,对我校原《会议费管理办法》(津理工财务〔2016〕5号)中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 计 |
学术类会议 |
300 |
140 |
110 |
550 |
行政类会议 |
280 |
130 |
90 |
500 |
(一)综合定额中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考虑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三)综合定额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不发生的事项,编制会议预算和报销时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预算和报销额度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四)使用财政专项经费和其他实行预算控制的经费召开会议,应在经费批准的会议费预算额度和标准内开支会议费。
二、科研经费开支的会议费,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017年11月22日
天津理工大学财务处 2017年11月22日印发